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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权
一、版权(COPYRICHT)

网络空间的版权问题包括两方面。

首先,是已有作品的上网问题,比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供人们免费阅读或下载的行为。尽管理论上认为侵犯作者哪一项权利还在讨论,审判实践中认定其侵犯著作权已没有什么疑义。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由此对合法权益人的上网权进行保护。但是,由于网络内容的庞杂,著作权人很难发现或疲于追究,使目前网络成为人们戏称的“盗版天堂”,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如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著作权代理机制等)来规范。从责任制度上着手也是一种办法,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如某个人网页的网主)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有限的责任(如过错前提下的共同侵权)。


另一方面,直接产生于网上的作品,如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网页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像其它类型的作品一样,一旦产生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因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非常容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而且复制品在质量上与原作没有丝毫区别;又加上此类作品传播、更新速度极快,传统上的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很难判断,版权保护似乎陷入困境。在笔者看来,至少在目前,版权法仍是防止网上版权侵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一般地说,当可受保护的作品一旦固定在因特网上,版权就自动产生了,无须通知任何人;但是,加以公告(如在网页底端注明版权所有)和立即注册登记(在国家建立的网上注册机构)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另外,侵权的极易实行和侦破的极难进行,使得版权所有者像依赖法律一样依靠技术来保护他们的版权。

二、域名(DOMAI NNAME)

目前关于网上知识产权讨论得最多的问题是域名。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随着网上交流的不断增多,域名已成为各个机构、组织、企业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产品和行为措施的一部分,当今媒体中出现的广告往往将域名地址与其它标明身份和联系的方式并提,如企业名称、商标、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但是,与由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成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因此它与知识产权是紧密相关,蕴含了极大的商机。

三、数据库(DATABASE/DATABANK)

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⑤。数据库的本质是一种汇编,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有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的汇编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其内容可能是仍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某作品集、舞曲选等),也可能是无版权保护的作品或纯事实性数据材料(如古代诗词选、某部门法律汇编、字汇、电话号码簿、广播节目表、时刻表等)。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仍坚持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尤其是内容为纯信息、数据的(如电话簿的黄页、白页等),若无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则不受保护e。但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注意到对那些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库,会因为不加以保护影响制作数据库人的利益,便试图以“辛勤工作”或“辛勤收集”理论为基础为之提供一种准版权的保护。在这方面走得最前的是欧共体,其《欧盟数据库指令》认为数据库是一种投资,若所有人在其内容的获得、校验、编排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的,应为之提供一种“特别权利”的保护:即自数据库发表或出版之日起15年内禁止复制或“提取”其内容的实质部分。

对进入网络进行教育研究或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来说,保护其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数据库虽然缺乏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但其所有权人也花费了人力财力去创造和维系它。问题在于把握保护的尺度,不然会促成信息的垄断。目前说来,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关于数据库保护法律的国家,原封不动地复制数据库或其主要内容结构是很易被判定为侵权的。

其次,作为一种通信媒体,网络把世界各地的研究者联系起来开发软件、硬件或从事其他研究项目, 工程师们通过E—MAIL合作设计、开发新产品、新软件。在这种情况下,由谁享有申请权、首次公开的时间、地点等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最好是通过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注意的是,为了获取某个国家的专利,必须在发明公开之前一定时期内向该国提交申请,国外申请的优先日一般截止到该项发明公布于众之前,该国的有关研发人员知晓不应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总之,网络在线研究开发而产生的成果涉及应适用哪一国的专利法、如何判•定发明所在地等问题,我国在网络和高新尖技术开发方面并不比其他国家落后许多,认真研究如何从法律上保障技术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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